|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或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文件;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人事管理、机要档案、调查研究、综合信息、国土综合统计、财务、计划生育、接待、车辆管理、水电管理、职工教育、福利、资产管理,协调好与市直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思想政治、工青妇、精神文明建设、监察、纪检、审计、劳动工资、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职务评聘。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末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补充耕地方案,负责新增耕地验收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保护措施,落实耕地保护,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础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核报地价评估机构资质,对地价评估结果备案登记;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可行性论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实施法律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报批、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
(四)测绘地籍管理股
拟订地籍管理制度,负责调查、统计土地资源;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土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发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业务;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负责编制基础、地籍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核;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标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测绘纠纷仲裁,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
(五)地质矿产管理股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行业工作,参与或组织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和地质遗迹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审批发证,调处采矿争议和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年度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承担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征收。
(六)执法监察队
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土地和矿产执法监督,办理土地、矿产信访案件,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组织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案件以及抗缴规费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