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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原国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将地名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民政局。
(三)转变职能
1、将土地开发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地产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任务,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强化职能
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对土地、矿产两种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强化执法监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下属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属各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
(七)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登记审批发证和转让报批登记的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定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测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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